(2017)浙0206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文旭与舒泽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旭,舒泽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013号原告:文旭,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舒泽烨,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文旭与被告舒泽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旭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郑智杨代书记员 方碧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