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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宏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周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宏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保143号申请人哈尔滨宏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18号。法定代理人:赵世晶,经理被申请人周文波,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71********,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紫园路*号**栋*单元****室。申请人哈尔滨宏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文波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61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于2017年7月25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周文波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05号哈药大厦兰庭单元17层1号的房产及房产档案,查封被申请人周文波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紫园路9-12号2单元24层1号的房产及房产档案。经执行,被保全财产已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4民初61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冬梅审判员  杨守权审判员  吕维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