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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4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428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9047399-2。负责人:陈利群,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煜光、庄汉有,均为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勇军,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勇军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89408.08元及利息197758.93元、复利49818.13元、律师费500元;负担受理费90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到广州的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42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美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