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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杨金文与哈达朝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文,哈达朝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748号原告:杨金文,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哈达朝鲁,男,1979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杨金文诉被告哈达朝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杨金文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哈达朝鲁已经履行了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哈达朝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金文负担。审判员 永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福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