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明旺与张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旺,张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189号原告:张明旺,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汉建二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洋,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民办幼儿教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旺诉被告张洋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张明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旺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明旺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