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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连承壮、雷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承壮,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财保48号申请人连承壮,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肖利波,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雷兰,女,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人连承壮与被申请人雷兰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99号4栋2单元1902号(权2194510)的房屋予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连承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当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连承壮要求对被申请人雷兰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审判员  吴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银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