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燕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92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郑怀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徐洪光,该公司董事长。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0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支付利息1785600元(截止2016年10月1日),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时止,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并承担律师费164012元;二、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64元、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信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青海汇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310993元(包含执行费67505元、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1183562元、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的逾期利息38850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赵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佳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