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7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海军与被执行人丁争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海军,丁争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88号申请执行人屈海军,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垣曲分公司职工,住垣曲县。被执行人丁争朝,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系垣曲县蒲掌乡政府干部,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海军与被执行人丁争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丁争朝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屈海军写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