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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862号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76年3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姚某某,女,生于1973年4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军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