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国桓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国桓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华,陈细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庄广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连云港国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圣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志华,男。被执行人:陈细方,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国桓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华、陈细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玖铭审 判 员 杨 路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