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精选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天威电力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精选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天威电力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788号申请人:铜陵精选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保定天威电力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铜陵精选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天威电力线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7民终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保定天威电力线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2016��皖07**执保231号执行案件中,依据生效的(2016)皖0705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保定天威电力线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天威电力线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77935.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查治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