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乐、蓝英敏等与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乐,蓝英敏,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2461号原告:黄乐,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广西陆川县,住广西陆川县,原告:蓝英敏,女,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居民,户籍住址陆川县,住广西陆川县,被告: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陆川县城城东新区三峰东路北面18栋第一层B2商铺。法定代表人:温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浩,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增康,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乐、蓝英敏诉被告陆川中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乐、蓝英敏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乐、蓝英敏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乐、蓝英敏负担。审 判 长 李辉龙人民陪审员 吕健堂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兰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