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蒋中华、陈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中华,陈金福,张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374号申请执行人蒋中华,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陈金福,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张惠新,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蒋中华与被告陈金福、张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中华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金福、张惠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128453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房产已设定大额抵押,另案查封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37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韦湘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