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殷伟峻、郭翠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伟峻,郭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伟峻,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郭翠兵,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住长治市兴北路裕丰花园东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此后,本院依法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湖北锐辉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因其股权本院首次查封前已经出质,并且本院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故未能处置上述股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鲁109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