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行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本荣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要求确认行政协议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本荣,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5行终2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本荣,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蒋峰,局长。上诉人张本荣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要求确认行政协议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6行初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张本荣与被上诉人委托的征地办于2013年1月8日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该协议中增购价项明确载明面积19.49平方米,单价780元/平方米,小计15202.2元。故上诉人最迟也应于此时知道购19.49平方米,按单价780元/平方,小计15202.2元这一事实。上诉人2017年1月才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协议违法,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诉讼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封 莎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贾罗曼书 记 员 赵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