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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0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师毛旦与郭培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毛旦,郭培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0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师毛旦,男性,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郭培升,男性,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师毛旦与被执行人郭培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72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郭培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师毛旦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170元,被执行人郭培升未能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郭培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河滨路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账户内存款。我院分别划拨被执行人郭培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县河滨路支行账户内存款1256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账户内存款5852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并向申请执行人师毛旦支付182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2执1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