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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丁炯、位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炯,位君,晋州市绿叶建材厂,苑征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炯,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晋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位君,女,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晋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国立,男,汉族,1943年10月1日出生,住晋州市。原审被告:晋州市绿叶建材厂,住所地晋州市龙头村。经营者:苑叶松,系该厂个体经营者业主。原审被告:苑征会,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晋州市。上诉人丁炯因与被上诉人位君,原审被告苑征会、晋州市绿叶建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位君在一审时提交的三份《联合理财协议书》的第一条第2项中均记载“借款人为晋州绿叶建材厂”,三份协议书中首部的乙方(出借人)均书写“位君”,其中两份协议书尾部的乙方(签字)处均均署名“位君”,晋州市建材商会和苑征会均在三份协议尾部的丙方处盖章和签字,三份《联合理财协议书》的以上签订情况没有查清。另外,三份担保函、收据、理财还款凭证也有晋州市建材商会的印章或苑征会的签名,其形成过程应一并查清。再结合本案案情,查明实际借款人,依法裁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彦林审判员  任永奇审判员  李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