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潘祥、付雅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杰,潘祥,付雅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425号原告:王文杰,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潘祥,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付雅楠,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杰诉被告潘祥、付雅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民事诉状上的被告潘祥、付雅楠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查找,并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方的送达地址,且经当庭询问原告是否同意公告送达,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