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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执4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玉平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4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6917-7。法定代表人甘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玉平,女,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玉平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郭玉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9995.27元,截至2015年7月20日的透支利息、复利17174.42元,滞纳金24680.4元,以上合计141850.09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至付清时止,以99995.2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郭玉平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下落不明无法处置,名下房屋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3执42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江才全代理审判员  汝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瑶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