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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刑初217号公诉机关黑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沈阳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1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检公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黑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控。本院认为,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万生人民陪审员  张会茹人民陪审员  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飞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