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9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847刘双荣与王淑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荣,王淑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847号原告刘双荣,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向阳,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娟,女,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刘双荣诉被告王淑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双荣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双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80元,依法减半收取5940元,由原告刘双荣负担。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