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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847刘双荣与王淑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荣,王淑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847号原告刘双荣,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向阳,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娟,女,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告刘双荣诉被告王淑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刘双荣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双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80元,依法减半收取5940元,由原告刘双荣负担。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