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1079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梁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7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贾 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梓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