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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马福存与马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存,马福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2民初1537号原告:马福存,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农民,住西吉县。被告:马福吉,男,回族,宁夏西吉县人,现住西吉县。原告马福存与被告马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福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40000元及三年利息14400元合计54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6月份在原告名下贷款50000元拿走了40000元,并于2016年4月16日给原告补打欠条一张。还款期限到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肯清偿,现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提交准确的被告信息。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经多次查找,被告马福吉电话为空号,也找不到其本人。即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福存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