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9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红诉被告张启波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丰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红,张启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丰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92民初22号原告王艳红,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被告张启波,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红诉被告张启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诉讼到法院所要解决的纠纷,双方能够自行解决,且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对他人和国家的利益没有损害,因此,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凯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