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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眭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眭某,眭林发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眭某,女,2002年2月15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眭林发,男,1934年4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陈丽、眭某因与被上诉人眭林发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1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丽、眭某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一般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上诉人陈丽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她的户籍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而上诉人眭某属于未成年人,跟随陈丽一同生活。所以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眭林发对于陈丽、眭某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其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眭林发系以所有权人名义起诉原审被告陈丽、眭某,要求其返还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本案中,诉争要求返还的房屋即不动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系不动产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陈丽、眭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陈丽、眭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审 判 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开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