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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7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永清与林元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清,林元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7013号原告张永清,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翔龙、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元旦,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谢作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清与被告林元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已收到赔偿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清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审 判 员 吴晓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