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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万英、徐燕等与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英,徐燕,徐兵,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万英,女,194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徐燕,女,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徐兵,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董平,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张万英、徐燕、徐兵与被执行人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3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董平应给付张万英、徐燕、徐兵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元,由董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7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董平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目前仍在服刑。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4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547元,尚未执行到位199153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本院刑事判决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3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冷雨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