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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少波、黄小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波,黄小永,陈敦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少波,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黄小永,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敦祝,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少波与被执行人黄小永、陈敦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小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帕纳美拉牌轿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小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帕纳美拉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澄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