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少波、黄小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波,黄小永,陈敦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少波,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黄小永,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陈敦祝,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少波与被执行人黄小永、陈敦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小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帕纳美拉牌轿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小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帕纳美拉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澄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