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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淼与孟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淼,张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017号原告:于淼,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被告:张欣,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原告于淼诉被告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淼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淑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席庆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