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于淼与孟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淼,张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017号原告:于淼,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被告:张欣,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柳河镇。原告于淼诉被告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淼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淑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席庆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