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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远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远宽,高远香,高远容,高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刘祥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远宽,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高远香,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高远容,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高定元,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