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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行审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富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富阳鑫宇钢结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富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富阳鑫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11行审22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方炳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顾玲禹,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鑫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安监行罚〔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杭州市富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6日作出富安监行罚〔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4月22日,杭州昵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发包单位)与被申请执行人(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将其厂房彩钢瓦翻新工程发包给被申请执行人(钢瓦等材料由承包方负责提供)。2016年5月11日6时30分,被申请执行人安排黎安友、何廷勇、孙正云、何德勇、陈长学和张义6人一起到杭州昵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彩钢瓦翻新工作,黎安友和何廷勇在钢架棚的下层拆旧的彩钢瓦(离地面约6米),另外4人在上层拆。6时50分左右,黎安友准备往前拆彩钢瓦时,在沿铝条(宽0.14米)走的过程中,脚底踩偏,踩破彩钢瓦并从彩钢瓦上跌落地面,导致受伤,后被送到富阳区第一人民医院,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死亡。同时查明,被申请执行人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认真开展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造成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排无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认真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职工在彩钢瓦翻新工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被申请执行人未认真开展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造成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安排无证人员进行高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未认真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未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职工在彩钢瓦翻新工程中存在的事故印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事故发生后被申请执行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妥善完成事故善后工作,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加强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0元。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17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6日作出的富安监行罚〔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张国其审 判 员 刘珍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