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曾子恒、张小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子恒,张小龙,陈桂芬,陈坤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曾子恒,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张小龙,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桂芬,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坤江,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曾子恒与被执行人张小龙、陈桂芬、陈坤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曾子恒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5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