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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黄福生、莫祖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生,莫祖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91号申请执行人:黄福生,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莫祖艳,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福生与被执行人莫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莫祖艳名下位于合浦县廉州镇文蔚坊路南珠新村L3幢的房屋,现该房地产暂不宜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龙小莲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堂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