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闽兴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其他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闽兴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582-1号原告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何千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闽兴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洸河路。法定代表人王金萍,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闽兴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7)内0304民初5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山东闽兴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济宁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的存款133712.3元,现双方已和解,原告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申请保全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闽兴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济宁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的存款133712.3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宿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