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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文龙、长兴润德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龙,长兴润德建设有限公司,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234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龙,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长兴润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2777号格兰国际广场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6058882X4。法定代表人:方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利,女,1978年6月2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晴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27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利银行存款人民币1764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前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