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文龙、长兴润德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龙,长兴润德建设有限公司,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234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龙,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长兴润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2777号格兰国际广场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6058882X4。法定代表人:方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利,女,1978年6月2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晴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27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利银行存款人民币1764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前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