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颜新明与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新明,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保30号申请执行人:颜新明,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邵东县两市镇人民路119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湘0521民初23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在邵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5×××12内的存款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南金超实业有限公司在邵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85×××12内的存款500000元。如账面金额不足,冻足为止,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