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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桂林市阳光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坚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阳光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龚坚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阳光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坚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龚坚钰履行给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款及本案诉讼费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桂0304执恢1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