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鑫、高胜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高胜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高胜永,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本院在执行王鑫与高胜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蕾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