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建琴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8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4层510。法定代表人:刘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建琴,女,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法院催交,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立审判员 沈莉菁审判员 朱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