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忠银与被执行人周子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银,周子团,高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马忠银,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子团,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玉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忠银与被执行人周子团、高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8民终2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周子团、高玉平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忠银借款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申请执行费1260元,由被执行人周子团、高玉平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