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文霞与被告万爱兰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霞,万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491号原告赵文霞。被告万爱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霞与被告万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