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文霞与被告万爱兰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霞,万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491号原告赵文霞。被告万爱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霞与被告万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