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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8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方志华与王樟汉、方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志华,王樟汉,方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8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志华,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王樟汉,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美丽,女,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1月13日杭州淳安法院(2016)浙0127民初2427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樟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樟汉立即履行案款140000元,诉讼费3100元,执行费2047元,但被执行人王樟汉至今未履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樟汉在帐号:支付宝账号:20×××78存款14514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红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