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吴春明与被申请人杨占山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春明,杨占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春明,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占山,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再审申请人吴春明因与被申请人杨占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杜胡民初字第142号、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吴春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5万元没有事实根据。首先,双方签订的《转包合同》四至清楚,但是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四至交付给申请人应有的面积;其次,被申请人没有将合同约定的面积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有理由拒付剩余的5万元款项。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驳回诉讼请求的条文,而不是《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再审申请人吴春明请求再审本案,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杨占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首先,申请人吴春明与被申请人杨占山签订的《渔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转让的是水面,且在合同中只约定了四至,而没有约定面积。申请人一直称被申请人缺少近60亩的面积,没有证据支持。其次,一审法院对杨海友的调查笔录证实,杨海友管理的位置虽与双方转让合同重合,但杨海友管理的是土地,而不是水面,且时间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转让之前,面积也不是申请人所说的60亩,而是26-27亩。第三,关于二审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问题,因二审法院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进行了改判,故是从程序上引用170条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吴春明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春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峰娟审判员 鞠元凤审判员 伍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 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