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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建华与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华,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968号原告:江建华,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鲁刚,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江建华与被告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7年7月28日,原告江建华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建华撤诉。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江建华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余建华人民陪审员  郑昌富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之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