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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生弟与褚灵佳、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生弟,褚灵佳,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生弟,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褚灵佳,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褚灵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生弟与被执行人褚灵佳、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证号为(五峰县房产证渔洋关镇字第××、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号)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证号为(五峰县房产证渔洋关镇字第××、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