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5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生弟与褚灵佳、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生弟,褚灵佳,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5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生弟,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褚灵佳,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褚灵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生弟与被执行人褚灵佳、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证号为(五峰县房产证渔洋关镇字第××、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号)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佳运木本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证号为(五峰县房产证渔洋关镇字第××、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