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温尚与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尚,刘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353号原告:温尚,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辉,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平,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温尚与被告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温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