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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温尚与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尚,刘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353号原告:温尚,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辉,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平,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温尚与被告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温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  海  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秀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