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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清汉、祝少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清汉,祝少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特7号申请人:谭清汉,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祝少云,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申请人谭清汉与被申请人祝少云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谭清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清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潘献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颂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