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清汉、祝少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清汉,祝少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特7号申请人:谭清汉,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申请人:祝少云,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申请人谭清汉与被申请人祝少云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谭清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清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潘献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颂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