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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钱敬之与孙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敬之,孙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钱敬之。被执行人孙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2.015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