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邱祥林与顾双法、顾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祥林,顾双法,顾航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3民初1223号原告:邱祥林,男,193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邱伟华(特别授权),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女儿,住武义县。被告:顾双法,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顾航俊,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邱祥林为与被告顾双法、顾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5960元(2015年9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按月息1.2%计算利息),今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由于被告顾双法、顾航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邱祥林的委托代理人邱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双法、顾航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15年9月1日,被告顾双法、顾航俊以经营家具店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时间一年,月利息1.2%。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利息4000元,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顾双法、顾航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邱祥林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196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4月1日,之后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顾双法、顾航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红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腾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