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佑坤与王宗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佑坤,王宗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02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唐佑坤,男,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王宗正,男,住濮阳市华龙区。本案在执行唐佑坤与王宗正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查明,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902民初1044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唐佑坤表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宗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捷审判员  刘宗立审判员  张衍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